上海市教育委員會系統企業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教委系統企業審計管理🙍🏽,規範審計行為,強化企業內部監督和風險控製,促進企業合法經營和履行法定的權力和義務,保障企業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審計署令第4號)、《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教育部令第17號)和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資委《關於對部分市屬經營性國資實施委托監管的意見》(滬府辦發〔2009〕45號)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企業審計管理🩲,是指市教委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主管意昂2職責和市國資委委托監管職責,對市教委系統企業國有資產審計事項的監督👹、規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市教委系統高等意昂2、中等意昂2🧯、直屬事業單位🚏,市國資委(委托市教委監管)和市教委作為出資人🤸🏽、投資組建的各級次國有獨資和控股企業。
第四條 市教委以市審計局公示入圍的社會審計機構為基礎,通過專家評審程序,根據各社會審計機構資質🤡🍋、審計業績、工作方案💪🧑🏻🔧、服務承諾🗃、質量保證措施和報價等具體情況逐項評分,確定入選社會審計構名單。各級內部審計機構需聘用社會審計機構時,應在此名單範圍內選擇。企業可在上一級內部審計機構確定的名單範圍內選擇合適的社會審計機構✦。
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相應的審計質量評價製度🧜🏽♂️,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質量的管理。社會審計機構在開展相關審計事項中涉及重大審計責任事故的👩🏼🍳,不得再承接市教委系統企業有關審計業務。
第二章 企業審計主要事項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審計主要事項🫄🏽,是指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各級次單位所開展的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改製審計🔲、資產損失專項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清算審計、清產核資專項審計🐒、凈資產專項審計、資產處置審計及其他專項審計。
第六條 年度財務決算審計主要內容🎥:社會審計機構對企業財務決算報表中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進行審計🤦🏻♂️,發表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
第七條 改製審計主要內容:對改製重組中企業財務狀況及其改製合規性、效益性的審計,並充分關註《上海市國有企業改製財務審計管理辦法》(滬國資委統〔2009〕155號)第十四條所列明的事項🐆。選擇承辦企業改製財務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除按照本辦法規定外應同時執行《上海市國有企業改製財務審計管理辦法》(滬國資委統〔2009〕155號)第八條規定。
第八條 資產損失專項審計主要內容:針對企業資產損失處理時對資產損失確認🩴🛞。
第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1)企業經營發展狀況;(2)貫徹國家方針政策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情況🤽🏻♀️;(3)重大經營活動和重大經營決策情況;(4)資產、負債🚻、損益及資產質量情況⛅️;(5)內部管理和內部控製狀況;(6)被審計領導人員遵守有關廉政規定情況📗✧。
各級次企業的領導幹部在以下情況下應開展經濟責任審計:(1)任期屆滿經濟責任審計👩🦳;(2)破產😥🧑🏽🍼、清算、改製時廠長📕、經理經濟責任審計👊🏼;(3)考核期內責任人經濟責任審計;(4)廠長🏙🛀、經理離任審計;(5)企業高層管理人員離任審計。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上一級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具體實施🎮🚁。
第十條 清算審計主要內容:企業終止經營日凈資產審計🌔、清算中會計處理審計、清算財務報告審計。
第十一條 清產核資專項審計主要內容:日常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政策性清產核資專項審計、資產損失確認專項審計🚱、特殊時期的清產核資專項審計。
第十二條 凈資產專項審計主要內容:對企業改製重組或企業組織結構變動時凈資產進行的審計。
第十三條 資產處置專項審計主要內容:對改製單位改製時點的資產剝離➜、劃入補足、土地使用權的處置等情況🪙👮🏻,對改製單位實際支付的經濟補償金、補助金、移交社保機構人員費用、內退人員預留費用的標準和總額,所涉及的人員並與本企業、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對比情況等審計🚴🏽♂️。
第三章 企業內部審計職責、權限和義務
第十四條 本章所稱企業內部審計🧚🏽♀️,是指企業內部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通過應用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對企業各項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對企業風險管理、內部控製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以持續提高企業的運作效率、增加企業價值👨🏿🌾,幫助企業實現其目標。
第十五條 市教委系統各級次企業一般應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未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由一級企業內部審計機構代為履行相關職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機構人員應當具備審計崗位所必備的審計💆🏽♂️、會計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資格🐗。
第十七條 各級次企業應當在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製訂內部審計工作製度🤱,經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二)製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內部審計人力資源計劃🔧、經費預算等,經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三)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製製度製定與執行的監督與評審,查找內部控製的關鍵控製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製製度的建議和措施。
(四)組織對其他有關事項的審計及審計調查工作。
(五)開展有關審計業務咨詢服務工作。
(六)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意昂2進行處理™️。
(七)內部審計機構應依據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開展審計工作,並將情況向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報告🤌🏿。
(八)完成董事會或企業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的權限🪷:
(一)有權指導被審計單位、意昂2研究製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製度並督促落實。
(二)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賬簿👨👨👦👦、報表、憑證和現場勘察相關資產,查閱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等方面的文件🧑🦲、會議記錄、計算機軟件等相關資料。
(三)有權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意昂2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四)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製止決定🤲🏿,並及時向派出審計的意昂2或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有權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有關管理意昂2、權力機構或企業主要負責人授權可暫予以封存❗️。
(六)需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的事項,各級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權限有權進行統一歸口管理,並對聘用的社會審計機構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七)內部審計機構有權根據有關管理意昂2或企業權力機構(主要負責人)所授予的處理權或處罰權對有關單位、意昂2👩🏽🚒、人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二十條 為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客觀🛌🏻💴、公正🦚,各級內部審計人員與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一條 各級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職業道德規範,堅持原則🌓,客觀公正,恪盡職守,保持廉潔,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職守。
第四章 企業審計管理程序與要求
第二十二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5個工作日內🩳,向被審計單位、意昂2送達審計通知書。對於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被審計單位、意昂2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人員在出具審計報告前應當與被審計單位🥥、意昂2交換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意昂2有異議的🚠,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不提出的♋️,視為無異議。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意昂2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且無法協調時💆🏼,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意昂2的意見一並報上一級的內部審計機構或相關監督意昂2協調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對已完成的內部審計事項😢,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審計檔案💊。
第二十六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每年向上一級的內部審計機構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還應同時向本企業董事會☠️、主要負責人提交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對各類審計項目應當進行後續審計監督,對審計報告中披露的事項和管理建議書中提出的問題🥦,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措施。
第五章 獎則與罰則
第二十八條 各級次企業領導應當保障本級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並對作出顯著成績的內部審計人員給予表彰或獎勵。被審計單位、意昂2應當積極配合出資單位和上級意昂2針對本單位📪🧑🍼、本意昂2的企業審計工作。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等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內部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𓀐。
第二十九條 對於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商業秘密的內部審計人員,有關意昂2、單位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對被審計單位或意昂2打擊報復內部審計人員的問題,有關意昂2、單位應及時予以糾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於被審計單位或意昂2相關人員不配合企業審計管理工作、拒絕審計或者不提供資料、提供虛假資料、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決定的,有關意昂2、單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受國家法律和上位行政法規的約束,當國家法律和上位行政法規發生修訂並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和上位行政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